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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始终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矿山安全既承载着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社会稳定,亦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幸福美好生活。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历经百年,一以贯之,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初心使命的笃守躬行,是党和国家对发展与安全的智慧权衡。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安全生产作为民生大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矿业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矿山安全生产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监管机制趋向完善,安全科技水平持续提升,安全基础建设更加扎实,矿山救护能力明显增强,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方向更明晰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安全生产始终都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以“人民群众”为落脚点的理念贯穿其中。
1970年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纲领性文件相继发布,不断推进矿山安全生产不断取得新进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等重要思想和重大决策,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安全生产的重要使命、战略任务。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把“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写进了指导思想。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党和国家为新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明了方向——以人民为中心。
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和艰苦奋斗,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其中,煤矿安全生产实现了由高事故、高死亡、高增长向低事故、低死亡、负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事故死亡人数由最高时的近万人下降到2020年的225人,百万吨死亡率由10以上下降到0.058。
这是多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一个注脚。
以人民为中心——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下,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更加清晰。
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提高
2021年1月20日,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成为该草案尤为强调的基本遵循之一。此次修改完善,是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更高要求的必然举措,也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不断完善的实践缩影。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纵观100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立法的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之前。这一时期虽有诸如《矿业条例》《煤矿爆发预防规则》《矿工待遇规则草案》《矿业保安规则》《矿场法》等矿工保护法律,但多是为了缓和劳资矛盾、牟取暴利,且立法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实施效果与发挥作用非常有限,很多条款形同虚设。
第二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八大之前。这一时期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从无到有、趋向健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和手段进行管理。1993年以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陆续出台,矿山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增强,依法监管不断推进。同时,国家安监部门相继出台了《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各级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的矿山安全法治体系,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三阶段为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一时期,安全生产立法体制机制趋向完善,法治措施更加严格,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法》等修改工作蹄疾步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等规范性制度,不断推进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精准执法;安监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监察,创新执法方式方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成了由《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18部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19部行政法规组成的安全法规体系,形成了由《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33部部门规章、1500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组成的煤矿安全规章标准体系,形成了由《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7部部门规章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2个强制性国家标准为统领、60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组成的非煤矿山安全规章标准体系,矿山安全生产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新时代从严治“安”,将安全生产纳入法治化轨道提供了坚实基础。
管理体制变革创新,责任体系趋向严密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健全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管理体制不断变革。
计划经济时期,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各个矿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由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作格局为“行业管理、工会监督、劳动部门检查”;改革开放初期,构建起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2001年,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实行统一垂直管理的国家监察体制,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这被称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发展的三个标志性阶段。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安全生产,安全红线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先后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本建立,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责任进一步加强,全面实施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多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在经济体制、政府机构改革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格局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020年10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26个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
有业内人士评论称,此次调整是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又一次优化,意味着以国家矿山安监局、26个省级矿山安监局和76个区域监察分局的三级垂直监察体系将在矿业领域拓展。
科技保障水平、灾害治理能力大幅提高
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一条信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20年,我国煤矿连续4年未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实现无重特大瓦斯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离不开法治建设、监管体制的完善,更离不开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的持续增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大力推进,让矿山安全生产的腰杆更直、底气更足。
新中国成立之前,矿工工作环境相当差,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缺少必要的劳保物资,更谈不上什么防尘设施和防尘保护,往往“在矿井之中身上披着麻包片,只穿一层木板鞋,甚至全裸着身体进行危险劳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大多数煤矿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落后,采煤方法为无支护的穿硐式和高落式,明火爆破,手工落煤,人力、畜力拉煤,安全无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山领域的科技进步深刻改变了矿山安全生产的格局。科技进步成为推动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动力,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矿山生产领域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四化”建设和机器人研发应用。综采成套技术装备的全面推广应用和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加速增长,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矿工劳动强度过大、生产效率低、伤亡事故过多的落后面貌。信息化、自动化与智能矿山建设,促进矿山生产调度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企业管理系统的有机衔接和集成,实现了井下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和远程操作,提高了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5G 矿山”模式在煤矿、铁矿、有色金属矿山等领域陆续被应用。通过远程操纵、无人作业、数字化管理等,洛钼集团、阳煤集团、华阳集团等一批矿企正在通过智慧矿山建设推动传统矿业向绿色、安全、智能、高效的方向转型升级,为矿山本质安全注入强劲的科技力量。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开展了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我国已完成2317处矿井升级改造;建成494个智能化采掘工作面,逐步形成“有人巡视、无人操作”的工作面智能开采新模式。
同时,依靠科技进步,我国矿山压力控制、煤与瓦斯共采、放顶煤开采、水害预测预报等理论取得突破,并在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等重大灾害治理中实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煤矿防尘降尘等技术的进步,促进行业发展由大幅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向提高职业健康保障程度转变。
矿山是开采矿石或生产矿物原料的场所,矿山开采属于高危险性行业,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矿山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同时矿长即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影响矿山安全的主要因素有滑坡、坍塌、爆破、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职业危害、车辆伤害、电伤害等,矿山要针对各项危害因素,制定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且成立有相应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及时处理,减少人身、财产损失。
煤矿安全是为生产服务,本质型安全包涵人的行为,设备配备,管理手段决定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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