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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建设标准发布会-在党建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6 18: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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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郑州市新物业管理条例何时执行?

1、郑州市新物业管理条例何时执行?

202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17日上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政府相关责任人对该《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推动物业管理下移

  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条例》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同时规定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

  《条例》还规定推动物业管理下移,明确了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委会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物业承接查验、公共应急维修等具体事项中的相关职责。

  对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以及物业服务人违法催交物业费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进行了论证;另外,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责任。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以往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中,郑州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将其提升固化为法律制度。

  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条例》结合有些居民小区应急物资保障不充足,救助措施不成熟等问题,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及时采取措施,会同业主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助,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事关群众的生活品质、幸福指数,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这次《条例》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加大了物业管理融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探索力度。

  《条例》明确要求,构建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协调运行机制;赋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职能。并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建立物业服务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统一受理、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推动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组织,以及指导和监督相关业主组织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职能。

  进一步提高业主大会成立比例

  据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郑州市全市范围共有居民小区7686个,其中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325个,业主组织覆盖率不足5%。

  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未按期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召开。

  针对业主大会组织难、表决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表决。

  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条例》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侵占公共收益业主可举报

  针对小区的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侵占的行为,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次《条例》明确指出,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对于该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发现有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向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

  不得采用断水断电方式催收物业费

  此次《条例》还明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可以按月、季度预收,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但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若采取上述方式催缴物业费,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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